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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212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丁○○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
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
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38號裁定及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22號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
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 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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