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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18號
再審原告 漢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邱 晨 律師
盧天成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95年度訴字第914 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9 月25日97年度判字第87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10月5 日95年度訴字第914 號判決認為無理由諭知駁回。
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9 月25日97年度判字第870 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兩判決均告確定。
再審原告以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再審原告向本院起訴,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另行裁定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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