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再,238,200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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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等人間建築法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544號裁定及中華民國96年6 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57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78 號裁定駁回。

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544號裁定認為無理由駁回確定。

聲請人認為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6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283條、第275條第2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

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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