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上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08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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