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救,13,200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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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等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5 月31日北市社工字第09636164800 號函及97年2月14日北市社工字第09731608500 號函准予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等件,以為釋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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