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簡,404,2009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404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 月23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404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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