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永和市公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16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0009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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