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再字第0000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2 月15日97年度裁字第13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2 月15日97年度裁字第1335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聲。
經核該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依原簡易程序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