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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聲字第0000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97年2 月27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00003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96年7 月4 日修正,同年8 月15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 判 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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