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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聲字第0000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3 月4 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錫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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