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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聲字第00007號
抗 告 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兼 代表人 甲○○(會長)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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