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瑛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民國98年9 月2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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