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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194號
原 告 春福農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乙○○(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3 月26日經訴字第097061044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水利法事件,不服被告機關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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