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1471,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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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會計師)
複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4 月10日台財訴字第09700080730 號訴願決定( 案號:第00000000號)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民國( 下同)9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471,905元、58,320,425元及19,000,004元,經被告分別核定為227,154,448 元、0 元及0 元,應補稅額22,335,318元。

原告對呆帳損失、其他收入、利息支出、其他損失、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部分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6年12月6 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0960254299號復查決定書( 下稱原處分) 決定除追認利息支出9,535,750 元及追減其他收入24,554,017元、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4,261,221 元外,其餘復查駁回。

原告對呆帳損失、其他收入、其他損失、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部分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撤銷原處分關於其他損失部分,由被告另為處分,其餘部分駁回。

原告對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部分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確實為新產品之研發,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辨法( 下稱投資抵減辦法) 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⒈按「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

……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為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6款所明定。

次按「壹、研究與發展支出認定原則一、……二、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需研提具體研究計畫,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時,應就公司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是否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尚不以有無研發成果為認定之依據。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研究與發展計畫書與報告或記錄、研發流程圖、參與研究人員完整之工時記錄、研發費用申報明細表及研發項目列示領料及用料之有關紀錄等相關資料。」

為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之規定。

⒉原告多年來致力於電梯及電扶梯之專業領域,設立研究發展部積極從事各項研究開發以奠定在台灣專業領域之領先地位並提昇國際水準。

91年度從事之研發項目包括R4松下1 :1 機種開發、無機房電梯( 電氣) 開發等數項,此有研發項次及研發人員名單可參。

⒊再者,原告於研發各新專案時,皆會製作新產品開發進度表,依照研究計畫,於編組後即按照不同組別分別負責之專案,製作重點計畫表,自「編組與規格仕樣確認」以迄「技術資料移交」各步驟逐月追蹤各專案之開發進度。

是原告從事研發,具有高度之「前瞻性」、「風險性」與「開創性」,並非在前人既有技術水準下之修正,亦非僅對原有產品或技術之改良。

⒋綜上,原告非但符合前揭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之規定,備有研究與發展計畫書與會議記錄、研發流程圖( 即研發進度表) ,並有研發部門工作成果說明,可資檢驗,得證確有研發事實。

㈡其次,原告確實從事新產品之研發,以下先從原告之新產品開發設計流程予以說明:⒈原告91年度研究發展部人員編制包括研發課及設計課,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整體研發流程及內容如下:原告之新產品研發流程可概觀如下,並檢附新產品開發設計作業流程於後附:新產品提案─初判可行性( 若不可行,則歸檔)─編組與規格仕樣訂立─仕樣審查( 仕樣審查會議,若不通過即歸檔) ─適用範圍仕樣確認─細部設計零組件試製與承認( 若有問題則重新細部設計) ─產品試作確認─試作審查( 若有問題則重新產品試作確認) ─製品承認技術資料移交─試量產( 若試驗有問題則再重新細部設計) 。

⒉被告針對原告各研究專案之否准理由主要認為並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此部分恐有誤解,以下就各專案之研發事實予以說明之:⑴R4松下1 :1 機種開發:被告誤解此研發項目於90年已完成設計,該機種已進入量產階段云云,實則91年與90年之研發有下列差異性,已達改進生產技術之高度研發,且原告所提之研究計畫及目標皆為具體及通盤性,並非被告所稱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①小型化昇降路尺寸,減小電梯使用面積。

②新主機設計,車廂運行平順。

③控制機能新增─錯誤叫車消除、自動播音系統…等。

④新結構設計,簡化安裝組立工程。

⑵無機房電梯( 電氣) 開發:被告認定此研發專案屬量產前之準備、修改、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惟本項研發專案,係以新機種取代有機房電梯,減低(或省略)建物屋凸高度;

捲揚機位置位於昇降路內,但不需如側拉式電梯需另外的機械室;

新車廂結構;

增加捲揚機點檢門設計等,此些皆非如所稱量產前之準備等等,被告顯對原告之研發流程有所誤解。

⑶捲揚式貨梯( 電梯) 開發:被告又誤解此項研發項目90年度已開發完成云云,然本專案與90年之研發有下列明顯差異:①增加380V規格控制盤之開發。

②特殊機械座設計。

③提升整體機械效率為82%(舊約為65%)。

此項研究係屬跨年度專案,此從被告所提答辯狀之附件1 第6頁倒數第1 、2 行所載「RME410預計2002/5月入廠,週邊配件開發預計2002/6月完成,整體測試預排2002/9月完成」足稽,本年度之研發明顯提升整體機械效率為82%(舊約65%),顯有研發事實及高度,被告所稱此項研發項目90年度已開發完成,恐有誤解。

⑷閤家梯主機開發:被告同樣誤解本項研發專案為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惟本件有如下重要之研發事實:①提昇原有車廂梯速度規格由12米/ 分至20米/ 分。

②新主機及機械座設計。

③繞掛比1 :1 方式,取代現有2 :1鋼索繞掛,減少鋼索使用量,並簡化安裝組立工程。

被告謂原告91年度闔家梯20米/ 分係以原機種更新開發,以符合市場及客戶需求,從檢附之開發計畫表為電梯仕樣設計及製作,即認定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 請詳被告答辯書第4 頁第7 行以下) ,未考量其具體提昇生產技術之研發事實,尚嫌速斷。

⑸網路遠隔監控案:關於本項研發專案,被告僅從所附研發說明書及重點計畫工作表之文字內容,即得出本件並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云云,未查明本專案之下列研發事實,亦有事證未查明之嫌: ①使用串列傳輸基板取代舊有並列式,減少配線工程。

②新增多種故障狀況監控及顯示。

③新增網路型監控系統。

⑹節能主機案:被告又謂從原告所檢附之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看來該研發專案屬量產前之準備、修改、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云云,對於下列研發事實未予查證,有速斷之嫌:①與工研院機械所共同開發。

②螺旋齒輪主機取代蝸桿蝸輪主機,提高主機效率由70% 至92% 。

③小型化體積約80% ,減輕總重量,降低安裝工時。

⑺GF168 數位控制系統:原告之研發事實如下:①新32位元主機板取代原有8 位元機種。

②全數位取代原有半數位控制。

③新增機能選項。

④增加多種安全監控機能。

⑤分散式控制取代集中管理派車系統,減少電梯故障機率。

被告僅謂從檢附之研發課重點工作計劃表等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顯有未盡調查事證之職責。

此亦為跨年度研發專案,90年度所列測試工作僅為局部研發,因一台電梯基本即有5 套軟體及硬體基板須撰寫及製作,且開發過程若有錯誤,不合相關性能條件,即需重覆修正或重新製作,耗時甚長。

則本專案既於90年度已經由被告核認,殊不知後段之研發何以遭被告否准。

被告於98年2 月10日準備庭所述GF168 在之前就有「研發」,然實為此跨年度研發專案之局部而已。

再輔以被告於其98年2 月9 日答辯狀所指「GF168 數位控制系統係以32位元取代8 位元... ,係因配合MICROSFT系統所作之程式修改,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云云,又認此非研發,被告答辯前後矛盾,容有誤解。

⑻車廂新意匠開發:被告誤解本項研發專案於90年6 月已完成,實則91年度與90年度之研發有下列差異,被告未予究明:①新增車廂意匠K1~K3型。

②採用間接照明機構設計,減低保養人員換裝工時。

⑼耐火門系統:被告謂從新檢附之計劃書等資料看來,其係將防火門填充耐火材並修改外門框組及加以測試,所以該研發專案僅係對現有產品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云云,未查明下列研發事實:①新增耐火門設計。

②設計簡易機構,達到同樣防火時效,降低組立工時。

此與一般建築用耐火門顯然有異,相關國家驗證之標準亦有不同:前者係以填塞防火材為主要設計,惟電梯門板無法以之設計,其需以結構設計未達至耐火效果且不同材質(如一般鋼板、不鏽鋼板)。

依據不同門板大小、不同高度、不同防火時效等,皆有不同之設計。

原告所提專利係為97年度新申請,前次提出係用以說明電梯之耐火門專利係以結構設計為主要訴求。

被告謂從所檢附之計畫書等資料看來,原告係將防火門填充耐火材並修改外門框組及加以測試,所以該研發專案僅係對現有產品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云云,恐未查明相關研發事實。

⑽雙層梯:被告又僅以所提文件稱此為經常改良等一般性工作,忽略原告新增雙層梯結構緊急救援機構設計之研發事實。

⑾EMS :被告謂依開發計劃表等資料,原告係將CRT 監視改採用WINDOW版本,並「改善」原來CRT 機能,以追加機能來對應未來之需求,得出結論該研發專案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云云,惟原告有下列具體研發事實卻遭忽略:①新增近端監控系統取代原有非螢幕式監控。

②以windows 系統取代DOS 系統。

③以物件導向技術提高系統效率,降低軟體工程師維護工時。

依照原告與普康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普康公司)所簽訂之產品開發契約第1條即闡明「共同進行『電梯導覽互動系統』之開發工作」證明此為共同開發件,而非單純委託開發。

契約書中亦載明普康公司之主要任務為設計撰寫本產品控制軟體,除此項工作外,其他如系統之設計建立與其他系統之介面溝通、通訊系統之協定開發皆屬原告研發之工作範圍。

總體言之,普康公司在本專案之角色僅為程式碼及測試、除錯,主要之設計概念及發想則為原告所創。

契約書中第8條第3款智財權歸屬亦載明,「基於本開發工作而發展出之任何技術、資料及文件之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及其著作權則歸甲方(原告)所有」足證原告於本專案中處於主導整個系統、架構整個產品之角色,普康公司僅係協助原告進行其中一個項目而已。

是被告謂「原告於90年5 月15日委由普康公司製作電梯導覽互動系統,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工作,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云云,恐有誤解。

⑿CVI50 技提開發:原告係基於產業垂直專業分工趨勢,藉由購買使用東芝公司之技術資訊及服務與自身自有技術進行整合,不影響本身確有下列研發事實:①新控制系統研究。

②新機械結構研究。

③新材料應用研究。

被告又引原告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訴願遭駁回乙事做為理由,然該年度係因原告與被告雙方達成和解故不再爭執,並非表示未有研發,況原告其他年度皆有被認列研發事實,何以系爭年度全盤遭否認,顯有疑義。

㈢原告基於產業垂直專業分工發展越勢,購買他人之專門技術,再透過整合自身與他人之專門技術開發出經濟價值更高之新產品或新技術,自當符合法令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之宗旨,應有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⒈按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研發支出包括「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細觀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乃鑑於全球產業垂直分工趨勢化,任何一家公司對於計畫研發之新產品,實要無可能掌控所有核心技術,為了獎勵公司整合自身與他人之專門技術,兩者結合研發出新產品或新技術,如原告自身無任何投入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之事實,為了符合客戶所指定之產品規格需求,而向他人購入或授權使用專門技術對既有產品進行簡易之組裝、改良,即可確保達成產品之銷售目的,核與該條文之獎勵目的有違,應無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

反之,如原告本身確有投入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之事實,且研發動機係基於提高技術之自主性、增加產品未來之競爭優勢,惟基於產業垂直專業分工發展趨勢,部分技術資訊及服務原告並無能力自行研發,故客觀上勢必得購買或使用他人之專門技術,再透過整合自身與他人之專門技術開發出經濟價值更高之新產品或新技術,自當符合法令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之宗旨,應有上開條文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核先敘明。

⒉本件情形,原告擅長於電梯及電扶梯之專業領域,利用本身在各種工業上之技術優勢,以獨到的高效能螺旋式齒輪研發設計,應用於電扶梯之製造上,大幅提昇平穩輸送能力,並且大量減少每日運轉成本,節約能源,降低地球資源之消耗,所研發者,自有別於一般之產品。

⒊基於產業垂直專業分工趨勢,原告藉由購買使用東芝公司之技術資訊及服務與自身自有技術進行整合,例如於86年購買取得N 種技術後,即於89年立案開發,具體研發成果分別見於91年之GF168 專案及94年之GL168 專案,核與法令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之宗旨相符,應有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l 項第6款之適用,才符法意。

㈣被告及財政部謂原告新產品之研究專案90年度已開發完成之產品,並由原告所提出之工作重點計劃、研發成果報告書以偏蓋全謂原告所從事者均屬量產前準備、修改、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並非首揭投資抵減辦法所規範之研究發展範圍,頗有未盡職權調查及違反經驗法則之嫌:⒈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及「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分別為行政程序第36條及第43條所明定。

次按「.…‥二、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

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及「四、使用他人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按產品生產或銷售數量、金額支付一定比例之價款作為對價,無本款之適用。

」為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項目壹、一、認定原則二及六、認定原則四所規定。

⒉查原告91年之研究專案並無任何一個專案於90年度開發「完成」,部分專案研發日期或從90年9 月「開始」研發,惟依一般論理及經驗法則,「開始」研發與開發「完成」顯屬三事,故被告指稱原告「新產品之研究專案…為90年度已開發完成之產品,且其檢附之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中,其工作內容包括合約製作、…、新進人員教育訓練等,均屬量產前準備、修改、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並非首揭投資抵減辦法所規範之研究發展範圍。

…」云云,著令原告難以索解。

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所述「依訴願人研發成果報告書所載,……發現載有下列工作內容:l、R4松下1 :l 機種開發:台南REOO01合約機種安定化、電腦化資料修改……等,可見系爭所謂研發專案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變更、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之工作,以迎合客戶需求」云云亦得見其以偏蓋全之處。

⒊實則,前揭「工作重點計畫工作表」中之工作內容,並非量產前之準備工作,而係原告開發專案「部分」作業階段之工作細項,故被告之論證不無率斷之嫌,茲舉例說明如下:原告91年6 月新開發之無機房機種專案為例,研發課根據前述作業步驟,分別進行技術資料收集、新產品提案、仕樣審查會議等步驟,而後該專案進行至10月後,因成本考量,重新進行主機部分( 即馬達等) 設計,再度重新開始前述專案執行步驟循環,其中該專案之電器部分( 即電路板等) 因毋須更動,故延續6 月研發成果繼續進行標準化作業。

該專案因研發得當,於91年更以部分設計向大陸申請專利權註冊。

⒋惟被告所舉之工作內容皆屬前述各作業步驟之片面工作細項,且各工作細節前後並無因果關連,被告並未就原告之研發內容作一完整瞭解,即片面擷取研發文件之部分用語且亦未細究該文內涵,否准原告所有的研發單位研發事實及成果,似有違反職權調查及採證法則之嫌。

進一步說明如下:⑴合約製作,可產生於研發各作業步驟階段。

原告所稱新產品之研究專案之「合約製作」,實與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項目壹、一、認定原則二( 七) 前段規定不同。

該規定係指公司依據「客戶所要求之規格、圖面、樣品」進行測試製模或就「其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修正確認後量產。

然原告於研發階段所稱之「合約製作」,係指客戶並不提供規格、圖片、樣品於原告進行測試,公司亦無現產品可按客戶要求修正製作,完全需由原告由無至有之開發製作。

⑵茲舉例來說,101 大樓委託原告製造該大樓之電梯設計。

原告於承接當時,全球皆未同等高樓層之現有電梯直接可供施工,換言之,101 大樓本身並無法提供該電梯規格、圖面、樣品予原告,原告亦無現有產品可直接安裝至101 大樓,仍有待原告按101 大樓之層、坪數、電梯數、人潮、商業用等特性重新加以開發研究,故研發單位所稱之合約製作,並非客戶提供產品相關規格由原告測試,更非原告按客戶要求修正現有產品製作。

另,該設計完成之電梯亦僅供101 大樓使用,並無法再提供與其他大樓使用,更與「量產」概念不符。

⑶再者,如報價模式確認係指研發單位試作新產品時要求協力廠商零組件報價之意,可能發生於骨架試作階段至性能測試階段;

電腦化製作係指研發單位建立及確認新產品相關資料之資料庫之意,可能發生於每個作業步驟之成品或文件成熟階段,此等作業方向皆與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所稱之量產前之準備工作不相同,故被告認為原告之研發工作非屬研發範圍,實因誤解原告之研發內容所致。

㈤原告之研究發展支出,是否屬於「高度前瞻性、風險性、開創性之營業活動」,應有外部第三者或指定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以為專業認定,否則即有違行政程序法之職權調查主義之公益性:⒈原告於電梯及電扶梯產業係執牛耳,其創新能力不但優於同業(股票上櫃公司,股票代碼:4506),並為國際市場所肯定( 世界高樓101 建築物快速電梯之研發者) ,然被告認定原告所從事之研究發展不具創新性之調查過程,偏執書面「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之文字爭辯,卻無視原告具體客觀之成就,顯有違反職權調查主義所強調之公益原則。

再者,被告之專長既為租稅稽徵及國家財政,原告提示書面內所載技術門檻及創新程度評斷,依照經驗法則應可推定為被告能力所未及( 被告可舉反證推翻) ,為免流於恣意並求租稅公平,被告應依有關電梯或電扶梯之創新性判準尋求公正第三者或有專門知識之人提出意見或陳述,以為昭信。

⒉依照產業標準及國際規格以觀,原告之研究發展支出確實符合被告所定之創新性判准,絕非如被告所稱「僅係對現有產品或記處之經常改良、變更、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之工作,以迎合客戶需求,並不具有高度前瞻性、風險性、開創性」云云,且查被告認為原告不具創新性判準之證據,單以原告提示之眾多證物中之「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為憑,其證據力實有不足。

㈤綜上,原告確有研發事實且已依法提出相關證據,被告全數否准原告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58,320,425元及可抵減稅額19,000,004元,與法未合,為此,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即復查決定) 關於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扣抵稅額部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㈠按「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及「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分別為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條第1項及第6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次按「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辨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六) 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為行為時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8條所規定。

㈡本件原告係經營電梯及電扶梯製造業,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58,320,425元( 含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薪資29,881,266元、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8,503,805元、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攤折或支付費用19,935,354元)及可抵減稅額19,000,004 元,經被告初查以其研究計畫均為原有產品之改良或測試等,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全數否准認列,均核定0 元。

原告不服,主張⒈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薪資部分,可與研發成果報告書之研發組織圖及研發項目相勾稽,另檢附各項研究開發項目專案工作之開發計劃、式樣審查、會議記錄、測試報告等資料供核。

⒉研發用進領料有完整記錄且與研發計劃互相勾稽,確係研究發展部門為研發需求之進領料。

⒊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攤折,係86年及90年與日本東芝公司訂立技術合作合約分別為取得N 種(CL90)機型及O ~U 種(CVl50) 機型之詳細圖示文件,供研究發展部門從事電梯系統設備之研發工作,一次支付之報酬,91年度應攤提19,935,354元,請准予追認云云,申經復查決定略必,⒈所稱新產品之研究專案如GFC 貨梯安定化作業、捲揚式貨梯、無機房電梯開發、GF-88 380V控制盤標準化開發,閤家梯主機開發等為90年度已開發完成之產品,且其檢附之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其工作內容包括合約製作、電腦化資料製作、修改,量產資料移交,報價模式確認、工地合約處理、新進人員教育訓練等,均屬量產前之準備、修改、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並非首揭投資抵減辦法所規範之研究發展範圍。

⒉依其與日本東芝公司訂立之技術合作合約書內容所示,係由東芝公司提供予原告各合約機型之技術資訊及服務,原告負責生產及銷售該等合約機型之電梯、電扶梯所一次支付之報酬,乃原告於合約期間內所銷售產品,應依銷售淨價之比率支付銷售權利金,依首揭規定,核非屬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

綜上,原核定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均為0 元並無不合為由,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㈢答辯理由: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產業升級,以健全經濟發展,該條例第1條所有明文。

又同條例第6條之立法理由略以:「為因應未來產業轉向技術密集之需要,除機器設備之投資外,有關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與發展,行銷、管理技術及人力之發展以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所需之廣告及推廣費用等,宜一併列入,以使產業均衡發展……。」

可知,該條例有關研究及人才培訓支出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意旨,在於透過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企業對研究新產品、生產技術之進階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自動化及國際品牌形象之提升,突破我國產業在邁進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進而全面提升產業水準。

故必於既有技術產品外,確實用於開發新產品、及對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有所改進,已超乎生產單位原有功能,進而有助於該企業之發展者,方屬獎勵之範疇,若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變更、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以迎合客戶需求,即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自難謂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適用。

因此,首揭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所稱「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等研究發展活動,均須考慮其活動本身之創新高度,亦即必須對於研究發展作嚴格之解釋,將之限制於「具有高度前瞻性、風險性、開創性之營業活動」範圍內,始足當之,否則研發費用稅捐優惠減免將失去減免之必要性及公平性,亦使立法者制定促進產業升級例以犧牲量能課稅來促進經濟發展之規範意旨為之落空,致形成目的與手段間的不均衡,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合先敘明。

⒉本件原告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提供研發部完成工作成果說明( 詳審查報告書第130 頁至114 頁) ,而其提示之91年度研究發展計畫有「R4松下1 :1 機種開發」、「無機房電梯( 電氣) 開發」、「捲揚式貨梯( 電梯) 開發」、「閤家梯主機開發」、「網路遠隔監控案」、「節能主機案」、「GF168 數位控制系統」、「車廂新意匠開發」、「新設備專案開發( 耐火門系統、雙層梯、EMS)」及「CVI50 技術開發」等10項案( 詳審查告書第409 頁) ,經就原告所提供「研發課工作重點計畫工作表」查核,發現載有下列工作內容:1 、「R4松下1 :1機種開發」:「台南RE0001合約機種安定化、電腦化資料修改;

台南合約安定化;

合約製作( 日本) 」、2 、「無機房電梯( 電氣) 開發」:「工地合約處理、合約資料製作」、3 、「捲揚式貨梯( 電梯) 開發」:「報價模式確認:奇美電子合約」、「GF168 數位控制系統」:「大陸合約支援試車、大陸南京合約問題檢討」、「車廂新意匠開發」等( 詳審查報告書第406 頁至第309 頁) ,可見系爭所謂研發專案並無具體之研發計畫,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變更、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之工作,以迎合客戶需求,並不具有高度前瞻性、風險性、開創性,即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從而被告據以否准系爭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認列,即屬有據。

原告所訴,核無足採,原處分請予維持。

㈣再者,按「公司依據客戶所要求之規格、面圖、樣品,進行測試製模,或就其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之規格進行修正補強或自行修正,再交由客戶確認後量產,係量產前之準備工作,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並無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劃及目標,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一、研究發展單位係指專門從事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之單位而言,……二、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使用他人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按產品生產或銷售數量、金額支付一定比例之價款作為對價,無本款之適用。」

為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項目壹、認定原則三(七)、項目一、認定原則一、二、項目六、認定原則四所規定。

㈤查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產業升級,以健全經濟發展,為該條例第1條所明定,是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方屬獎勵之範疇。

若為一般性之量產前之準備工作或將現有產品作部分修正以符合客戶需求時,即非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工作,否則將與該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有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924 、765 、568 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觀之,原告所謂研究發展,或係依據客戶合約需求,由研發部進行試製,以達量產階段前所需之前置作業,或依據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或自行修正部分規格,再交由客戶確認後量產,均屬量產前之準備工作或為開拓客戶來源之例行性行銷業務,難謂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茲就各研究專案分述如下:⒈R4松下1 :1 機種開發:依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其已於90年完成設計、測試、圖面標準化等作業( 詳審查報告1073頁) ,另依其檢附之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中,其工作內容包括量產資料移交及教育、台南RE0001合約機種安定化、電腦化資料修改、合約製作、合約安定化、認驗資料製作、量產資料設變、量產資料製作、移交教育訓練安排、安裝調整手冊修改等(詳審查報告406 頁-395頁),顯見R4機種已進入量產階段,又依其91年4 月2 日R4松下機種電梯仕樣審查會議記錄,會議內容包括適用仕樣書、同型相關資料彙整,適用範圍及式樣訂立、初步成本預估等;

討論重點為本產品為改良型產品之開發,請確實掌控市場需求面,日本合作對象為新日本製鐵株式會社,國內為東顥等(詳附件1102頁)。

顯見原告本年度R4機種係為合乎市場競爭,參考現有同型相關資料,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並無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再者,原告主張其R4松下1:1 機種及無機房電器開發,係升降路尺寸縮小,頂部樓高較低、主機小型化、控制盤縮小可至於升降路內及無機房電梯,惟查原告於90年度已開發無機房、主機小型化、新升降路結構、樓層高度為2600( 單位不明) 之電梯,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⒉無機房電梯電梯(電氣)開發:依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其軟體已修改,標準化尚未完成(詳審查報告1073頁),另依其檢附之91年度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中,其工作內容包括工地合約處理、合約資料製作、仕樣審查會議、技術資料整理、與電氣資料整合、大陸向資料移交等(詳審查報告401 頁至395 頁),該研發專案屬量產前之準備、修改、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且依其提示之無機房電梯開發報告,為電梯仕樣設計資料(附件523 頁至327 頁),並無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⒊捲揚式貨梯(電梯)開發:依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90年度已開發完成與客梯基板共通化,標準化完成(1073頁),且依其提示之新產品開發進度表,本年度為試作及測試等(附件299 頁),而其研發報告為貨梯仕樣設計資料(附件324頁-164頁)並無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再者,捲揚式貨梯開發係增加380V規格控制盤之開發及採用行星式齒輪結構設計,惟查原告90年度已開發380V控制盤已標準化,而傳統電梯使用之主機為有齒齒輪( 包括行星式齒輪、螺旋式齒輪) ,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附件1第9頁,附件7)⒋閤家梯主機開發:依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其已於90年完成新結構圖面、電腦資料修改、標準化資料移交量產等工作(詳審查報告1073頁),91年度閤家梯20m/min 係以原機種更新開發,以符合市場及客戶需求(附件838 頁),其檢附之研部開發計畫表,為電梯仕樣設計及製作(附件830 頁),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並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獎勵。

再者,閤家梯主機開發係車廂速度為12米/ 分提高至20米/ 分,繞掛比1:1方式,惟查90年度業已開發45米/ 分及繞掛比1:1 方式之電梯,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 附件3)⒌網路遠隔監控案:依其檢附之研發計劃說明書、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該專案係追加電梯之週邊機能(詳審查報告736 頁),其工作內容包括技術資料蒐集、仕樣審查、基板製作、軟體撰寫並進行整合測試等工作(附件738 頁),屬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並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獎勵。

再者,網路遠隔監控系統係電梯之基本配備,且網路遠隔監控系統已於87年1 月7 日申請專利,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 詳附件2)⒍節能主機案:依其檢附之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其工作內容包括仕樣審查、試作機組立、完成品組立流程確認、與工研院協調後續產事項及進行相關測試等工作(詳審查報告39 6頁至395 頁),依其新產品開發進度表包括量產資料製作、樣機測試、量產文件資料交付(附件699頁),該研發專案屬量產前之準備、修改、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並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

再者,節能主機係委由工研院產製,非屬研究發展之範疇。

( 附件4)⒎GF168 數位控制系統:依其檢附之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中,其工作內容包括大陸合約支援試車、GF168 ISO資料整理、大陸南京合約問題檢討、標準化作業、性能測試等(397 頁至396 頁),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並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

再者,GR168 數位控制系統係以32位元取代8 位元及全數機能取代原有半數位控制,係因配合MICROSOFT 系統所作之程式修改,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⒏車廂新意匠開發:依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其90年6 月已完成(詳審查報告1073頁),K11-K12 型標準化完成(P15 以下),且依開發計劃書、開發計劃進度表等資料,其係將車廂材質(地板、側板及天井)改用其他鋼板材質及改變其顏色,並從事部品安定化之工作,(附件571 頁-573頁),該研發專案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並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獎勵。

⒐耐火門系統:依開發計劃書、開發計劃進度表等資料,其係將防火門填充耐火材並修改外門框組及加以測試(附件140 頁-138頁),該研發專案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並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

再者,耐火門係電腦之基本配備,且網路遠隔監控系統已於87年1 月7 日申請專利,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 詳附件2)⒑雙層梯:依開發計劃書、開發計劃進度表,其係增設地板救出裝置、防落裝置等(附件100 頁-98 頁),係對現有產品之經常改良等一般性之工作,該研發專案並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

再者,雙層梯已於90年度開始製作,非本年度之新產品。

(附件5)⒒EMS :依開發計劃書、開發計劃進度表等資料,其係將CRT 監視改採用WINDOW版本,並「改善」原來CRT 機能,以追加機能來對應未來的需求(附件56頁),該研發專案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並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獎勵。

再者,EMS 系統係各台電梯之運行信號經由控制單元傳輸到伺服器內做中央監控處理;

意即藉由本系統之架設,不僅可監視建築物內所有電扶梯之運轉狀態、設定各項相關參數,更可整合建築物內外狀況,對電梯運轉作出最宜之判斷,惟查原告於90年5 月15日委由普康公司製作電梯導覽互動系統,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 附件6)⒓依91年度開發計劃書,其係因基板傳統型DIP 零件逐漸取得困難,計劃以SMT 零件替代,故引進日本東芝電梯技術,達到先進技術傳承,並且再一個開發案中縮短研發時程,以配合市埸環境推出國產化產品替代進口件,提產業競爭力(詳審查報告762 頁),因此尚安排技提人力受訓(詳審查報告755 頁),依其提示之CV150 技提人力受訓計劃,註記說明:1 、本次CV150 研修只安排技授,但根據以往經驗此種短期研修並不能完全滿足全部技術移轉,往往實際量產後,才發現技術資料不足,設計瓶頸,建議在未來再追加契約協定加強技派(詳審查報告755 頁),顯見原告僅係引進東芝電梯技術,以配合市埸環境推出國產化產品替代進口件,且依其與日本東芝公司訂立之技術合作合約書內容所示,係由東芝公司提供予原告各合約機型之技術資訊及服務,原告負責生產及銷售該等合約機型之電梯、電扶梯所一次支付之報酬(詳審查報告795 頁),另原告於合約期間內所銷售產品,應依銷售淨價之比率支付銷售權利金(詳審查報告786 頁),依首揭規定,核非屬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原告相同案情之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財政部訴願駁回,併此陳明。

再者,原告引進東芝電梯最新開發技術及機種,併擴大及改善目前生產線,用以提高技術及生產力,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㈦綜上論述,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事項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書、被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訴願撤銷重核案件審查報告書、被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重核復查決定應補稅額更正註銷單、原告90年度研究發展計畫、原告91年度研發成果報告書、原告研發部人員編制組織圖、原告研發項目以及參與開發人員名單、工作成果說明(R4 松下1 :1 機種開發、無機房電梯( 電氣) 開發、捲揚式貨梯( 電梯) 開發、閤家梯主機開發、網路遠隔監控案、節能主機案、GF168 數位控制系統、車廂新意匠開發、新設備專案開發( 耐火門系統、雙層梯、EMS)、CV150 技提開發) 、開發項次及產品差異說明、原告研究發展部現況配置圖、原告91年度研發人員薪資明細表、原告公司組織圖、原告研究發展部簡介、原告部門位置說明、原告實驗室說明、原告常用試驗儀器概說、原告91年度適用各項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原告91年研究發展單位進領料明細、原告專為研究與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明細、原告與日本東芝公司86年10月21日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原告89年9 月15日CL-90 開發案說明、原告與日本東芝公司契約修正版第1 號、原告91年度CV150 技提開發計畫書、原告91年度CV150 技提開發技術考量點、原告91年度CV150 技提開發人力受訓計畫、原告91年度CV150 技提開發機房重要部品比較、原告91年度CV150 技提開發CV150 機種介紹、原告91年度CV150 技提開發CV150 技提資料、原告91年度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經濟部工業局91年10月15日工證金字第09102184880 號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91年11月18日北區國稅楊梅審第0910002969號函、經濟部工業局91年5 月15日工證金字第09102049450 號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原告91年度研究發展計畫、原告新產品開發進度表( 機械) 、原告91年度研技二組工作重點計劃表、原告91年度研發部開發設計工作月報表、原告91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明細清單、原告91年度研發部門薪資明細表、原告91年度研發部門加班費明細表、原告91年度研發部門年終獎金明細表、原告91年度員工薪津表、原告91年研究費明細、原告91年度一般領料單明細表、原告91年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原告91年度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原告原始認股或應募原重要科技事業、原重要投資事業、原創業投資事業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等股東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原告91年度研發人員加班明細表、原告91年度培訓人才支出明細清單、原告91年度教育訓練計劃、原告91年度訓練費申請匯總表、原告91年度教育訓練計劃第二次修正內容及預算案、原告91年度各單位教育訓練費用( 人次) 預算統計表、原告91年度教育訓練計劃內容及預算修訂案、原告91年度教育訓練中心工作計畫、原告91年度教育訓練中心執行各項課程訓練費用預算統計表、原告91年度教育中心訓練費用( 人次) 預算、原告91年度訓練預定需求表、原告研究發展部91年度R4松下機種1 :1 開發案、R4松下機種電梯仕樣審查會議相關資料、R4松下機種電梯規格仕樣書、原告研發部開發計畫─R4松下機種電梯、R4 松下機種電梯細部審查第二次會議、R4松下機種電梯主要部品之法規及基本設計條件、松下機種電梯升降路配置說明、R4松下機種電梯JIS 相關電氣安全裝置法規、R4松下機種電梯性能基準、R4松下機種電梯設計立案書類、R4松下機種電梯產品簡介、R4松下機種電梯試作審查會議、R4松下機種電梯試作審查會議記錄、試作品測試結果確認、原告進料檢驗紀錄表、R4松下機種電梯製品審查會議、R4松下機種電梯製品承認會議記錄、原告91年度研究發展部閤家梯20m/min 主機開發案、閤家梯20m/min 主機開發仕樣審查會議、閤家梯20m/ min主機開發案設計立案書、閤家梯成本明細、原告研究發展部開發計畫─閤家梯20m/min 主機開發案、閤家梯20m/min 主機開發細部化設計審查會議、閤家梯20m/min 主機開發試作審查會議、閤家梯20m/min 主機開發試作審查會議記錄、閤家梯20m/min 主機開發試作品測試結果確認、Home Life P3-20M/min( FSMN-20M) 主機特性測試測試仕樣書、Home Life P3-20M/min( FSMN-20M) 主機壽命測試測試仕樣書、閤家梯安全部品測試仕樣書、原告91年度網路遠隔監控(REM) 案資料項次說明、原告91年度網路遠隔監控(REM) 案研發計畫說明書、原告91年度網路遠隔監控(REM) 案參與人員資料、原告91年度網路遠隔監控(REM) 案研發成果與報告、原告91年度網路遠隔監控(REM) 案公司組織圖、原告91年度網路遠隔監控(REM) 案研發課組織圖、原告91年度網路遠隔監控(REM) 案本案人員資料、GF-168遠隔監控系統設計立案書、原告91年度網路遠隔監控(REM) 案本案專用儀器設備清單與說明、原告91年度網路遠隔監控(REM) 案本案已領用料記錄、原告91年度節能主機案研發計畫說明書、原告91年度節能主機案研發計畫說明書─研發流程圖、原告91年度節能主機案參與人員資料研發課組織圖、原告91年度節能主機案本案人員資料、原告91年度節能主機案研發成果與報告、工研院小型化主機仕樣審查會議、原告91年度節能主機案各類相關執行記錄、工研院小型化主機SHG35 測試仕樣書、原告91 年 度節能主機案本案專用儀器設備清單與說明、原告91年度節能主機案本案已領用料記錄、原告91年度數位控制系統案研發計畫說明書、原告91年度數位控制系統案預定領用料項目內容、原告91年度數位控制系統案公司組織圖、原告91年度數位控制系統案本案人員資料、原告91年度數位控制系統案研發成果與報告、GF-168細部設計審查會議記錄、原告91 年 度數位控制系統案(GF-168)各類相關執行記錄、原告91年度數位控制系統案本案專用儀器設備清單與說明、原告91年度數位控制系統案本案已領用料記錄、原告91年度車廂新意匠開發案開發計畫書、原告91年度車廂新意匠開發案車廂側板組立圖、原告91年度無機房電梯( 電氣) 開發案、無機房客梯仕樣審查會議記錄、無機房電梯規格仕樣書、無機房客梯細部審查會議記錄、GF-88 專利權調查說明書、無機房成本分析計算、GF-88 無機房客梯規範說明書、GF-88西威變頻器測試報告、ALPHA EPM300現廠捲揚機測試記錄、無機房客梯製品承認會議記錄、原告91年度研究發展部捲揚式貨梯( 電氣) 開發案、捲揚貨梯仕樣審查會議記錄、GF-88 捲揚貨梯規格仕樣書、捲揚貨梯細部審查會議記錄、GF-88 捲揚式貨梯性能基準表、GF-88 捲揚式貨梯系統架構圖、GF -88捲揚式貨梯變頻器選用立案、GF-88 捲揚式貨梯PG選用設計基準、GF-88 捲揚式貨梯剎車回路設計立案、GF- 88捲揚式貨梯無熔線斷路器選用立案、捲揚貨梯試作審查會議記錄、捲揚貨梯製品承認會議記錄、原告91年度車廂新意匠開發照明裝置組立圖、原告91年度耐火門系統開發案開發計畫說明書、原告91年度耐火門系統開發案開發計畫進度表、原告91年度耐火門系統開發案工作仕樣書、原告91年度耐火門系統開發案強度計算書、原告91年度耐火門系統開發案耐火材填充作業、原告91年度耐火門系統開發案耐火門開發圖面、原告91年度雙層梯開發案開發計畫書、原告91年度雙層梯開發案開發計畫進度表、原告91年度雙層梯開發案試組立檢證問題點彙整、原告91年度雙層梯開發案雙層梯開發圖面、原告91年度EMS 系統開發案開發計畫書、原告91年度EMS系統開發案開發計畫說明、原告91年度EMS 系統開發案EMS設計立案、GF -88細部部品法規規定確認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用新型專利證書、GL168 與舊機種之差異點比較、原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分別附原處分卷、訴願卷及本院卷可稽,為可確認之事實。

五、歸納兩造上述之主張,本件爭執之重點在於: 原告申報之研發營業成本與費用支出有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原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分別為58,320,425元及19,000,004元,經被告分別核定為0元及0 元,是否適法? 本院判斷如下:㈠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因應工業發展轉變時機,期在國際化、自由化、制度化及提高國民生活品質之經濟政策下全面促進我國產業升級,以健全經濟發展(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及立法理由參照),是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制定,旨在鼓勵國內企業對生產技術之進階研究與發展,以期對現有產品及生產技術作重大突破,達成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業者研究與發展之支出自以針對己身產業升級所為者為限,始得適用該條例予以抵減;

又產業升級乃自比較觀點而言,業者研發之產品、技術如非供其使用,而係供外國公司(含其母公司)使用,而其研發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復未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則其所研發之產品及技術既未能藉專供其使用收益之方式以保競爭及經濟優勢,實無助於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之提升,進而達成產業升級之目的,或藉之取得經濟利益,促進經濟發展,顯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獎勵目的,自不在該條例獎勵之範圍。

又我國關於研發抵減稅捐之法規範,雖未對「研發」予以定義,然為執行上開法規範而制定之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對之則揭明為研發新產品之技術、改進生產之技術、改進提供勞務之技術、改善製程之技術,是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應符合:有境內之研究資源投入活動,活動內容具創新高度(具冒險性及不確定性),且有助於我國產業(業者)國際競爭力及經濟優勢之提升等要件,合先說明。

㈡次按「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左列費用: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

二、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三、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

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但按產品生產或銷售數量、金額支付一定比例之價款或定期支付一定金額之價款不包括在內。

七、委託國內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院校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左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一、研究與發展支出:(一)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之儀器設備或研究用之應用軟體清單。

(三)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四)購置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計算表。

(五)研究計畫及記錄或報告。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為行為時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9條所明定,從而,公司依上開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固包括該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5 款所示之證明文件,惟並不以此為限,是該條項乃有第6款「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概括規定之設,務求所提資料可得證明申報之支出確係投資於促進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為已足,是公司所提之資料,名稱上與前開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5 款縱屬相符,惟其實質內容如不足證明前揭事項,自仍有提出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之必要。

㈢又按「壹、研究與發展支出:認定原則:一研究與發展支出係指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

二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需研提具體研究計畫,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時,應就公司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是否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尚不以有無研發成果為認定之依據。

三研究新產品事實之認定:( 一) 如該項產品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外國類似之政府機構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將申請結果提示稅捐稽徵機關,作為認定之依據。

( 二) 研究新產品因故未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外國類似之政府機構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研究計畫因故無法完成者,應說明研究發展過程及其具體成果或研究發展過程及放棄繼續研究之具體原因,並提供相關詳細證明資料以供查核。

( 三) 研究新產品階段中所發生之測試如屬原形開發之設計、檢討、功能、安全及耐久性等測試,或藥品、醫療器材在國內、外業經實驗室及動物實驗研究,有相當文獻發表,可在人體施行試驗或在國外主要國家仍在人體試驗階段,在國內所施行之試驗,應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

( 四) 引進新產品之後所從事之各種測試(例如:安全、耐久性) 或藥品、醫療器材於國外生產國已核准上市,但其安全性與療效未經我國認可,尚需施行之試驗,係屬消費者測試,尚非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

( 五) 研究新產品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用,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

至於上述階段後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則不得適用。

( 六) 原型設計完成後為確定顧客接受程度所從事試製、檢視及評價等活動之支出,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但試製產品之收入,應自上述支出項下扣除,以其餘額適用投資抵減。

試製產品如併同其他產品銷售者,其上述相關支出,則不得適用。

四、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活動包含:( 一) 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

( 二) 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

( 三) 改善儀器之性能。

( 四) 改善現有產品的生產程序或系統。

( 五) 設計新產品的生產程序或系統。

( 六)發展新原料或組件。

( 七)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廢熱之再使用。

( 八) 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一研究發展單位係指專門從事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之單位而言,其名稱、組織層級及數量不限,查核時應就公司申報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查明是否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作為認定之依據。

二、專業研究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

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範圍。

三、專業研究人員之學歷僅供認定參考,另應考量其專業背景,故人員學歷與研究工作不相當時,公司應提示該人員之專業背景資料〔如各種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工作經歷等相關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四、「薪資支出」之認定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之範圍為準,並按實際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月份所領取之薪資為限,故非屬按月提撥( 列) 或支付之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及獎金,應按當年度實際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

、「二、改進生產技術或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一、公司生產單位適用本款之支出,以從事本審查要點項目壹認定原則四所規定活動之支出為限。

二、公司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如有具體成果,其屬降低成本者,應提出改進「前」、「後」之成本差異分析,屬增加產能者,應提出改進「前」、「後」產能差異分析,屬提高產品品質者,應提出改進「前」、「後」產品品質差異分析。

公司申請適用本款之費用,應予併入相關製造成本內,並計算其產品每單位成本、售價及差異分析。

三、公司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其改進計畫因故無法完成或改進並無具體成果者,應說明技術改進過程及放棄繼續改進之具體原因,並提供相關詳細證明資料以供查核。

四、公司研究發展單位以外之員工,依據公司訂定之相關獎勵辦法,對該公司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提出建議案,經公司採用確有具體績效,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公司所核發之獎金,得適用投資抵減。」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一、本款費用限於研究發展單位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非本款適用之範圍。

二、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三項,應按其逐次購買、進料或領用之時序逐筆詳實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且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研究計畫及報告相勾稽,其未提示上述相關文件,或混雜於當年度營業成本內者,無本款之適用。

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盤存,非屬本款支出之範圍。」

、「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一、僅限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並依年度研究計畫及各項研究紀錄或報告查核確屬該年度研究計畫所必需購置之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

二、購買業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可認定屬本款之購置軟體。」

、為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項目壹、研究與發展支出/ 認定原則、項目壹、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二、改進生產技術或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規定所明定,而上開審查要點係財政部基於職權,就公司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及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屬關於投資抵減之支出進行查核作業步驟所為釋示,未逾越法律規定,自得援用。

㈣本件原告係經營電梯及電扶梯製造業,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58,320,425元(含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薪資29,881,266元、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8,503,805 元、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攤折或支付費用19,935,354元)及可抵減稅額19,000,004 元,經被告初查以其研究計畫均為原有產品之改良或測試等,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全數否准認列,均核定0 元。

依原告研發成果報告書所載,其91年度研發案包括「R4松下1 :1 機種開發」、「無機房電梯(電氣)開發」、「捲揚式貨梯(電梯)開發」、「閤家梯主機開發」、「網路遠隔監控案」、「節能主機案」、「GF168 數位控制系統」、「車廂新意匠開發」、「新設備專案開發(耐火門系統、雙層梯、EMS )」及「CV150 技術開發」等12項專案,茲分就上開研發計畫說明如下:⒈R4松下1 :1 機種開發: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預定研發日期:91 年2 月至91年12月。

規格: ⑴人員:4人⑵載重:320kg⑶速度:45m/min⑷行程:18m⑸驅動方式:VVVF 控制系統⑹門開方式:2S-800 。

特點: ⑴小型化升降路,提高競爭力。

⑵產品多樣化,可作雙出入。

⑶新結構,組立簡單⑷基板化電控系統,免用機房。

⑸速度、行程較閤家梯為優。」

等事項( 見本院卷一第122 頁) 。

⑵惟查,原告於90年度已開發R4無機房中低層住宅電梯(1:1 機型) 開發( 見本院卷二第244 頁) ,其標準化作業之預定開發時間為「90年6 月1 日至90年10月30日」,預定開發規格為「A.單出入口型、速度45m/min 、行程18m 以下、載重320kg 。

B.雙出入口型、速度45m/min 、行程18m 以下、載重320kg 。」

特點為「A.提高競爭力,可供外銷及內銷市場B.產品多樣化C.新結構、車廂速度45m/min、D.全新基板化電控系統,免用機房」二者就速度、行程、載重均為45m/min 、18m 及320kg ,特點均為無機房、主機小型化、新升降路結構之電梯,可見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又依其91年4月2 日R4松下機種電梯仕樣審查會議記錄,會議內容包括「適用仕樣書、同型相關資料彙整,適用範圍及式樣訂立、初步成本預估」等;

討論要點為「本產品為改良型產品之開發,請確實掌控市場需求面,日本合作對象為新日本製鐵株式會社,國內為東顥」等( 見原處分卷附件第1102頁) 。

益認原告本年度R4機種係為合乎市場競爭,參考現有同型相關資料,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並無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另依原告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執行成果說明記載「90年10月30日前完成無機房中低層住宅電梯(1:1機型) 設計、測試、圖面標準化、單( 雙) 出入口機型標準化等作業」( 見原處分卷審查報告第1073頁 ),是本件計劃之主要設計、結構及標準化等工作,均已於90年度完成。

另依其檢附之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中,其工作內容包括「量產資料移交及教育、台南RE0001合約機種安定化、電腦化資料修改、合約製作、合約安定化、認驗資料製作、量產資料設變、量產資料製作、移交教育訓練安排、安裝調整手冊修改」等(見原處分卷審查報告第406 頁-395頁),顯見R4機種已進入量產階段,既已量產,其相關測試、安裝調整應屬因量產行為所為之測試( 見原處分卷審查報告第400 頁-401頁),依前述審查要點規定,已非屬研發獎勵範疇。

⑶證人即原告工程師乙○○到庭證稱: 「我要說明第一案,(庭提資料)這個機種規格以前是有,但裡面的東西不一樣,這個項目90年度有申報過投資抵減,但和91年度是不同的東西,90年度有准。

請參考庭提昇降路斷面圖,這個圖面左邊的長條就是垂直面看的東西,右圖是從上面看下去,第一個特點是昇降路,松下機種昇降度91年度是1610*1750 ,90年度是1800*1800 ,91年度的電梯昇降路較小,第二個特點是OH,樓地板90年度要3 米2 ,91年度是3米,91年度低一點就可以裝。

第三個特點是以前控制盤90年度放在昇降路裡面,91年度放在外面,維修比較方便。

第四個特點是91年度結構簡化,昇降路平面圖比較簡潔,90年度的比較複雜。

第3 張電梯帶動運轉的主機也不同,90年的主機比較笨重,91年比較小。

電控部分有追加一些功能,有錯誤叫車取消功能,一般電梯叫車時按樓層,傳統按一次燈路就不會消失,這個功能是重覆兩次燈會熄掉,這是91年度追加出來的功能。

這是4 人份的電梯,90年度沒有播音的功能,91年有加追播音功能,機板也要變更開發設計,程式也要重新編寫。

結構有簡化,也有結構圖可證。

也有重新設計重新測。」

等語( 見本院卷第190 頁) 。

可知,此項機種在90年度已申請投資抵減獲准,91年度的機種係在昇降路、樓地板有所改變,將控制盤外放等,核屬利用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自不在該投資抵減獎勵之範圍。

又一般電梯叫車時按樓層,按一次燈路不會消失,原告追加重覆兩次燈會熄掉之功能,應係利用既有之產品改良,並不具創新高度。

另電梯播音功能部分,證人乙○○證稱: 「( 問: 語音自動播報其他的電梯也有?) 其他電梯是大客梯,小梯在90年度沒有這個功能,我在91年度加追這個功能。」

等語( 見本院卷第191 頁) ,可知,其他電梯已有播音功能,原告系爭年度在小電梯追加播音功能,並不具創新高度(具冒險性及不確定性),非屬投資抵減獎勵之範圍。

⒉無機房電梯( 電氣) 開發: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預定研發日期:90 年9 月至91年12月。

規格: ⑴人員:p6-p15⑵速度:60m/min⑶行程:40m⑸驅動方式GF88系統⑹主機:α及Sky 無機房專用主機。

特點: ⑴不需傳統式電梯之機房空間⑵提升公司技術能力。

⑶產品差異大,易於作市場區隔⑷無機房專用主機較不佔升降路空間⑸性能機準與一般客梯相同⑹主機位置可搭配不同樓層做設計。」

等事項 (見本院卷一第123 頁) 。

⑵惟查,依原告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執行成果說明記載: 「無機房電梯(電氣)開發:其軟體已修改,標準化尚未完成」等情(見原處分卷審查報告第1073頁),可見此項計劃之程式軟體已於90年度修改完成。

另依其檢附之91年度研發部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中,其工作內容包括工地合約處理、合約資料製作、仕樣審查會議、技術資料整理、與電氣資料整合、大陸向資料移交等(見原處分卷審查報告第395 頁至401 頁),是該研發專案屬量產前之準備、修改、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

且原告所提示之無機房電梯開發報告,為電梯仕樣設計資料(見原處分卷附件523 頁至327 頁),並無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⒊捲揚式貨梯(電梯)開發: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預定研發日期90.07-91.10 ,規格: ⑹人員:F1500,F2000,F2500 ,F3000 ⑺速度:30m/min,45m/min,60m/min,90m/min⑻行程:60m⑼驅動方式:GF88 系統。

特點: ⑴自有品牌銷售。

⑵與舊有機種比較成本大幅降低⑶增加獲利空間⑷與客梯基板共通化⑸增加380V C/P之開發對應⑹採高效率之TMP9 0主機」等項( 見本院卷一第124 頁) 。

⑵惟查,依原告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記載,90年度已開發完成捲揚式貨梯「與客梯基板共通化及標準化」(見原處分卷審查報告第1073頁),又依原告提出之捲揚式貨梯仕樣審查會議紀錄顯示,該項會議係於90年8 月27日召開( 見原處分卷附件第320-323 頁) ,GF88捲揚貨梯規格仕樣書係於90年6 月28日製作( 見原處分卷附件第300-316 頁),捲揚貨梯細部審查會議係於90年12月12日召開( 見原處分卷附件第231-296 頁) ,就捲揚式貨梯之主要部品選用表、性能基準報告、設計基準、設計立案書等項作審查,另依其提示之新產品開發進度表觀之,本年度為試作及測試等(見原處分卷附件第299 頁),可見,此項捲揚式貨梯計劃之標準化作業已於90年度完成,系爭91年度尚乏研發工作。

即證人即原告之工程師丙○○亦到庭證稱: 「(問: 第3 個專案90年度有無申報過?) 有,但因為案子的執行會跨年度,預算是去年度花去年的,今年度要測試是花今年度的預算。」

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93 頁) 。

且原告於91年9 月16日召開捲揚貨梯製品承認會議,會議審查之GF88展開接續圖、主電源回路⑴、電源回路⑵、照明電源回路⑶、主回路、主回路⑵、主回路⑶、安全回路、運轉操作回路(BK)⑴、運轉操作回路(BK)⑵、運轉操作回路(RY)、停電自動著床回路、開關回路(CAGE)、開關回路(I) 、開關回路(II)、門開關迴路、PG差動變壓器、變頻器運轉迴路、IO88、PU88接續、車廂叫車、點燈迴路(1-16停) 、車廂叫車、點燈迴路(17-24停) 、車廂叫車、點燈迴路(25-32停) 、乘車叫車、點燈1-8 停、乘車叫車、點燈9-16停、乘車叫車、點燈17-24 停、乘車叫車、點燈25-32 停等資料之設計及檢圖製作日期均為90年2 月26日(見原處分卷附件第163-229 頁) ,未見系爭91年度有何研發紀錄文件。

再者,捲揚式貨梯開發係增加380V規格控制盤之開發及採用行星式齒輪結構設計,惟原告90年度所開發380V控制盤已標準化,而傳統電梯使用之主機為有齒齒輪( 包括行星式齒輪、螺旋式齒輪) ( 見本院卷二第242頁及第305-306 頁) ,是此項捲揚式貨梯(電梯)開發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⒋閤家梯主機開發: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預定研發日期:91.01-91.06,規格: ⑴載重:200kg⑵速度:20m/min⑶行程:15m⑷驅動方式:VVVF 控制系統。

⑸門開方式:2S-800 特點: ⑴低躁音低馬力之主機對應。

⑵多樣化之車廂速度,提升產品競爭性。

⑶p3 之c/ p再作開發對應。

⑷掛比1:1 方式。

⑸採日製斜齒輪作搭配測試」等項 (見本院卷一第125頁)。

⑵惟查,依原告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顯示,其已於90年完成新結構圖面、電腦資料修改、標準化資料移交量產等工作(見原處分卷審查報告第1073頁),可見,此項閤家梯主機開發計劃之標準化作業於90年度已完成,並已準備量產。

又依其91年1 月31日閤家梯20m/min 主機開發仕樣審查會議記錄,會議內容包括「規格仕樣確認、成本評估及市場需求探討、開發名稱訂立、專案工程成立、簡易開發進度訂立、後續召開之審查會議,決議召開細部設計及試做審查、仕樣審查會議無異議通過」等( 見原處分卷附件第838 頁) ,可知91年度閤家梯20m/min 係以原機種更新開發,以符合市場及客戶需求,其檢附之研發部開發計畫表,為電梯仕樣設計及製作(見原處分卷附件第830 頁),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

參以閤家梯主機開發係車廂速度為12米/ 分提高至20米/ 分,繞掛比1:1 方式,惟查原告90年度業已開發45米/ 分及繞掛比1:1 方式之電梯( 見本院卷一第258 頁) 。

足認本項計劃並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獎勵。

⒌網路遠隔監控案: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⑴REM 系統主要在維修方面,全天候監視大樓電梯的運轉狀態,做到故障訊息,即時掌握。

就近處理的全天候即時搶修目標。

⒉特點:⑴泛用型( 撥接式)REM系統是以MODEN 撥接方式,透過電話線傳送至客服中心為主。

⑵網路型(ADSL)REM 系統是以社區網路大樓,透過INTERNET傳送至客服中心為主。

⑶崇友全機種適用。

⑷全天候即時維修為目標。

⒊執行情形:⑴91/11/01投入開發。

⑵電路設計、基板LAYOUT 91/12/11 已完成。

⑶基板製作92/01/11已完成。

⑷基板軟體選寫92/01/10已完成。

⑸基版軟體、硬體整合測試預定92/01/27前完成。

⑹預定92/03/20前整合測試(含樣機) 完成。」

等項( 見本院卷一第126 頁)。

⑵惟查,依其檢附之研發計劃說明書、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內容顯示,該專案係追加電梯之周邊機能(見原處分卷附件第736 頁),其工作內容包括「技術資料蒐集、仕樣審查、基板製作、軟體撰寫並進行整合測試」等工作(見原處分卷附件第738 頁),核屬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並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獎勵。

再者,網路遠隔監控系統係電梯之基本配備,且網路遠隔監控系統早於87年1 月7 日即已申請專利在案( 見本院卷一第448 頁) ,故此項計劃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⒍節能主機案: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⒈小型化主機開發⑴取代原TMH30 、TMII40主機。

⑵定原P6~P15 。

⑶速度45~105 m/min 。

⑷螺旋齒輪減速機。

⒉特點:⑴延續與工研院簽訂合約。

⑵降低捲揚機成本,提升產品競爭力。

⒊執行情形:⑴92/01/07完成仕樣審查會議。

⑵TMH30 樣機組裝檢證當中。

預計92/9/E完成開發投入量產。」

等項( 見本院卷一第127 頁) 。

⑵惟查,依其檢附之研發部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顯示,其工作內容包括「仕樣審查、試作機組立、完成品組立流程確認、與工研院協調後續產事項及進行相關測試」等工作(見原處分卷第395-396 頁),依其新產品開發進度表觀之,包括「量產資料製作、樣機測試、量產文件資料交附」(見原處分卷附件第699 頁),可見,該研發專案屬量產前之準備、修改、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並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

⑶再者,原告於91年7 月25日與第三人工研院簽訂委託產製合約書,將電梯螺旋齒輪減速機之規格委由工研院產製(見本院卷二第262-279 頁) 。

參以證人即原告工程師丙○○到庭證稱: 「第6 案是和工研院共同設計,第3 案減速機不是我們設計的,鋼索的前半段減速機是向外面買的,其他都是我們設計的。

和工研院的開發案齒型的設計是工研院,試做是工研院,把決定好的設計理論分析可以的話,就讓工研院試做出來,這個部分所有的數據產生出來是我們和工研院針對齒型角度多少等等都有探討過,最後測試是我們測試,工研院的工作是畫出齒型,強度工研院會算出來給我們做確認。」

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93 頁) ,則原告將節能主機委由工研院產製,非屬研究發展之範疇。

⒎GF168 數位控制系統: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⒈產品規格:⑴人份:P6~624 。

⑵速度:60M/min ~150M/min。

⑶樓停:40停( 最大) 。

⑷行程:120M( 最大) 。

⑸驅動方式:VVVF控制系統。

⑹門開方式:Co-800、Co-900、Co -1000、Co-1100 。

⒉特點:⑴經市場需求及開發能力評估。

⑵主要開發之部分為電控系統。

⑶銷售對象以中、高樓為主。

⒊執行情形:⑴PU168 第一版測試。

⑵GF-168軟體機能測試。

⑶GF-168模擬台測試。

⑷控制盤與主機測試。」

等項( 見本院卷一第128 頁) 。

⑵依其檢附之研發課工作重點計劃工作表中,其工作內容包括「大陸合約支援試車、GF168 ISO 資料整理、大陸南京合約問題檢討、標準化作業、性能測試」等項(見原處分卷審查報告第396-397 頁),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並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

證人即原告工程師丁○○到庭證稱: 「第7項是168 數位控制系統,第27-30 頁,控制系統在電梯本身是一個核心,掌握整個電梯叫車如何分派,如何應答乘客,新舊版的尺寸就有很大的差別,尺寸所以能夠縮小,就是技術開發到一定程度,可以將物料減少到一定範圍內,CPU 是當時採用最新32位元,舊的是8 位元,位元數增進讓電梯反應快速,也能讓客人乘坐更舒適。

舊的機板上採用的乘客等待區和所有訊號都採併列模式,通常一個訊號就要一個點,新的機種用串列的傳輸,用通信的方式,只要兩到六條線就可以傳到控制盤,讓電梯做適當的反應。」

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95 頁) ,可見,GF16 8數位控制系統係以32位元取代8 位元及全數機能取代原有半數位控制,係因配合MICROSOFT 系統所作之程式修改,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⒏車廂新意匠開發: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⒈特點:⑴增加市場商品多樣性選擇。

⑵增加競爭力。

⑶新製程加工。

⑷新材料應用。

⒉執行情形:⑴K1~K3型標準化已完成。」

等項( 見本院卷一第129 頁) 。

⑵惟查,依原告90年度研究發展計劃執行成果說明顯示,原告於90年6 月已完成k11-k12 型標準化(p15以下) (見原處分卷審查報告第1073頁),且依開發計劃書、開發計劃進度表等資料觀之,此案之研發目的在天井照明用蓋與側板採用化妝鋼板材質、以多種色調搭配裁製而成,為了新世紀的建築提供了裝潢典雅、美觀大方、多樣變化的生活空間。

可見,其係將車廂材質(地板、側板及天井)改用其他鋼板材質及改變其顏色,並從事地板、側板及天井細部設計訂立、部品安定化等工作(見原處分卷附件第571-573 頁),該研發專案僅係對現有產品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並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獎勵。

⒐耐火門系統、雙層梯、EMS: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⒈特點:⑴防火門新開發。

⑵雙層梯新開發。

⑶EMS 監控系統、設備新開發。

⒉執行情形:⑴持續進行開發中。」

等項見本院卷一第129 頁) ,僅以敘述性方式說明研發特點,並無具體研究內容。

⑵次查,依開發計劃書、開發計劃進度表等資料觀之,耐火門系統之研發目的係將防火門本身採用鋼板折彎並填充耐火材,使其可承受極高溫度達到防火及有效區隔之功能。

其工作項目係門板耐火設計、門鉤設計、門滑片耐火設計、門框設計、耐火材貼付設計等填充耐火材並修改外門框組及加以測試(見原處分卷附件第138-140 頁),該屬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並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

再者,耐火門係電梯之基本配備,且網路遠隔監控系統已於87年1 月7 日申請專利( 見本院卷一第448 頁) ,對現有產品或技術所作之改良,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⑶再查,依開發計劃書、開發計劃進度表觀之,雙層梯之研發目的在以人員20人為依據進行研發,並考慮人員安全之救援裝置,分別設置上層地板救出裝置、側救出裝置,並於下層門頂安裝防落裝置(見原處分卷附件第98-100頁),係對現有產品之經常改良等一般性之工作,該研發專案並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

再者,雙層梯已於90年度開始製作,非本年度之新產品( 見本院卷二第281 頁) 。

⑷末查,依開發計劃書、開發計劃進度表等資料觀之,EMS之研發目的係將CRT 監視改採用WINDOW版本,並「改善」原來CRT 機能,以追加機能來對應未來的需求(見原處分卷附件第56頁),則該計畫應係利用既有之產品即CRT 監視軟體版本加以改變以迎合大樓建築物及電子資訊進步之日常活動,並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獎勵。

再者,EMS 系統係各台電梯之運行信號經由控制單元傳輸到伺服器內做中央監控處理;

意即藉由本系統之架設,不僅可監視建築物內所有電扶梯之運轉狀態、設定各項相關參數,更可整合建築物內外狀況,對電梯運轉作出最宜之判斷,而原告於90年5 月15日即委由普康公司製作電梯導覽互動系統( 見本院卷二第282- 304頁) ,故此項EMS 計劃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改良或測試等一般性之工作,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⒓CVI50 技提開發:⑴依原告所提91年度研究發展部工作成果說明記載: 「⒈特點:⑴取代舊機種。

⑵適用範圍提升。

⑶新技術,適應市場取向。

⑷新材料應用。

⑸提昇公司產品形象,更具競爭力。

⒉執行情形:⑴持續進行開發中。」

等項( 見本院卷一第129頁)⑵惟查,依91年度開發計劃書顯示,其係因基板傳統型DIP零件逐漸取得困難,計劃以SMT 零件替代,故引進日本東芝電梯技術,達到先進技術傳承,並且在下一個開發案中縮短研發時程,以配合市埸環境推出國產化產品替代進口件,提產業競爭力(見原處分卷第762 頁),因此尚安排技提人力受訓(見原處分卷第755 頁),依其提示之CV150 技提人力受訓計劃,註記說明:「1 、本次CV150 研修只安排技授,但根據以往經驗此種短期研修並不能完全滿足全部技術移轉,往往實際量產後,才發現技術資料不足,設計瓶頸,建議在未來再追加契約協定加強技派」(見原處分卷第755 頁),顯見原告係引進東芝電梯技術,以配合市埸環境推出國產化產品替代進口件。

再者,依原告與日本東芝公司訂立之技術合作合約書內容觀之( 見原處分卷第795 頁) ,係由日本東芝公司提供予原告各合約機型之技術資訊及服務,原告同意付給日本東芝公司一定之金額作為提供技術資訊與服務等報酬,另原告於合約期間內所銷售產品,應依銷售淨價之比率支付銷售權利金(見原處分卷第786 頁),依首揭規定,核非屬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

再者,原告引進東芝電梯最新開發技術及機種,併擴大及改善目前生產線,用以提高技術及生產力,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

㈤又按「一、公司之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及研究人員名冊〔應註明姓名、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擔任間、全年薪資總額〕,年度研究計畫工作細項、在職期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薪資支出明細表內容包含薪金、俸給、工資、獎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加班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等項目。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各種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工作經歷等。

」為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項目壹、研究與發展支出/ 認定原則、項目壹、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 應檢附之明文件所明定,而依行為時投資抵減辦法於辦理投資抵減時,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固包括該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5 款所示之證明文件,惟並不以此為限,務求所提資料可得證明申報之支出確係投資於促進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為已足,已如前述,是公司所提之資料,其實質內容如不足證明前揭事項,自仍有提出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之必要。

而查,原告僅提出開發人員名單(見本院卷一第52頁) ,其中研發人員乙○○、呂學奇、張振銘、劉正玄、李春建、陳再添、詹瓊枝、林子持及陳小萍各參與2 項計劃,計偉森參與3 項計劃,是尚需各該人員於各項研發計畫擔任之工作細項及完整工時紀錄(工作時數、加班情形)等相關證明資料供核。

惟查,原告雖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乙○○等人之工作說明( 見本院卷二第3-17頁) ,惟無各研發人員實際研發紀錄可資核對,核與前揭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項目壹、研究與發展支出/ 認定原則、項目壹、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 應檢附之明文件規定不符,自難認該等研發人員確屬實際及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原告就此主張上開人員為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並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云云,自難憑採。

㈥至原告主張其已獲得多項專利權登記有案可資明證乙節,惟依原告提示之國內外專利案件狀態報導畫面以觀( 見本院卷一第448-457 頁) ,上開專利公告之日期涵蓋自76年7 月16日至94年4 月21日長達10餘年,該等專利與系爭91年間從事之研究發展有何關連,原告亦未能合理說明及提示具體且完整可供勾稽查核之研究發展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等證明資料供核,即原告亦自承: 「( 問: 本件12個專案有哪幾個有取得專利?) 沒有辦法直接歸屬哪個專案。」

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26 頁) ,是其執前揭專利資料稱系爭年度有研究發展之事實,自有不足。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被告否准系爭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58,320 ,425 元及可抵減稅額19,000,004元認列,認事用法核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原告聲請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所鑑定,核無必要。

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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