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1730,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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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孫千蕙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2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3 月1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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