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1944,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2日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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