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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47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楊梅鎮公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2 月1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047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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