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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上 訴 人 勝達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3 月4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071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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