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69號
上 訴 人 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269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劉錫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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