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2695,2009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95號
原 告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 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參 加 人 全球智慧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球智慧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參與被告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租用敬老愛心示範車隊悠遊卡扣款系統」採購案投標,於民國97年6 月27日開標,開標結果,投標廠商有二家即原告與參加人,原告之標價每台單價新台幣(下同)286 元為最低價,被告當場以原告標價偏低,請原告於97年7 月4 日前提出說明,原告以97年7 月3 日函說明,另於97年7 月10日、7 月11日及7 月14日致函被告,並促招標機關儘速決標,惟被告於原告說明後並未決標;

參加人亦於97年6 月27日開標後,於97年6 月30日提出書面異議。

嗣原告於97年7 月18日逕行作成廢標紀錄,並以97年7 月18日北市交祕字第09733214500 號函通知原告:「本局業已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予決標,俟修正招標文件後再重行招標。」

等語,原告不服提出申訴,被告以97年8 月14日北市交祕字第09733536100 號函通知處理結果,原告不服招標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依法於97年8 月26日向台北市政府提起申訴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加人為系爭投標廠商及異議人,本件撤銷訴訟結果,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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