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95號
原 告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 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參 加 人 全球智慧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8年12月17日上午11時正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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