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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4號
原 告 陳瑞洋即凱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簡芳益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趙榮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7004444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核定補徵稅額新台幣333,387 元。
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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