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477,2008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47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
被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乙○○(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限定繼承被繼承人胡正興遺產,就自己之財產對於繼承債務而言,仍屬第三人之財產。

被告竟於聲請對繼承債務為強制執行時,指封原告所有非繼承而來之花旗銀行營業部(原華僑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000000000 之1 號帳戶內之存款,由本院96年度執字第68號強制執行事件發執行命令予以扣押。

原告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判決撤銷該執行程序等等。

經查在行政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乃債務人異議之訴以外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規定,應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

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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