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481,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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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
被 告 乙○○○○○
代 表 人 石明紫(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輔助參加人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丙○○市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辛○○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8年3 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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