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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