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6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742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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