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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甲○○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甲○○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765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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