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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軍人保險條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3年度簡字第1251號、94年度簡更一字第5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2月7 日以98年度簡再字第2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
因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逾期未補正,該件再審案已經本院於98年12月24日裁定駁回。
聲請人始於98年12月29日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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