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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從未委託大眾人才國際有限公司辦理國內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所涉就業服務法事件,前於98年10月13日(本院總收文日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訴外人章心佛(聲請人之弟)之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有效期限至98年12月31日)、聲請人及訴外人周翠雲(聲請人之母)、章心佛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臺北市松山區公所98年2 月20日北市松社字第09830109000 號函影本(下稱松山區公所98年2 月20日函)等各1 份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照顧殘障等級為「極重度」、殘障類別為「多重殘障」之章心佛,支出龐大醫護費用,且身為低收入戶,其全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經准自97年10月起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 目規定,由臺北市負擔其70% 之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等情,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有效期限至98年12月31日)及松山區公所98年2 月20日函影本各1 份在卷可資參照,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有聲請人及周翠雲、章心佛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 份可佐,茲審酌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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