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8,救,87,2009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8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00087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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