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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9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9 月24日經訴字第098061181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申請註冊「SOFT CUISINE」商標,經被告為核駁之處分。
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於9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核起訴事件,係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
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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