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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十方展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黃坤鍵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蓓珍 律師
陳俊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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