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8,訴,273,2009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核發證明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25日上午10時55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蔡 紹 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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