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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民國98年9 月2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14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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