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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105號
抗 告 人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本院99年度停字第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
查本件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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