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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張審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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