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勵威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閻啟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124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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