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林祖南
林祖輝
林秀治
林祖欽
林祖謨
陳林寶貝
張林姿治
共同送達代收人謝宗賢
被 上訴 人
即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許慈美(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
院99年度再字第1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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