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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章心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55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看護其病重之弟章心佛,支出龐大醫療費用,生活難以為繼,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並提出訴外人章心佛之殘障手冊影本、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有效期限至99年12月31日)、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聲請人及其母周翠雲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北市松山區公所98年2 月20日北市松社字第09830109000 號函及99年11月15日北市松杜字第09931117000 號函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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