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9,救,79,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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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楊鈞翔
相 對 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但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畢 乃 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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