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9,聲,37,201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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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號
抗 告 人 ○○○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0月14日99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蔡紹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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