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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周國騤
被上訴 人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代 表 人 張戡平(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15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1 日寄存上訴人住所附近之漢中郵局,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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