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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辛紹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及行政院衛生署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2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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