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9,訴,1261,20101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1號
抗 告 人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261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原告誤植為上訴)。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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