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9,訴,1281,201011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私立學校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7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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