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佳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裕珮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 表 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李新睿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