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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久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智仁(董事長)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高宗正(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本
院100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扣除上訴人於100年7月25日繳納1,000元,上訴人尚須繳納上訴費用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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