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596,2011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楊翠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藥害救濟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596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