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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趙瑞煌
趙曼如
吳鼎生
葉乙元
何繡端
湯正昌
魏政助
謝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秀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位於臺北市○○路○ 段○○○路2 段20巷、仁愛路2 段38巷及杭州南路1 段101 巷所圍之街廓,被告為促進該區土地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等,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以加速當地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復因該區符合被告民國97年1 月31日公告「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中「交通樞紐」及「老舊社區」等範圍條件,經由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康公司」)向被告提出申請,經提請被告97年10月9 日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推薦後,被告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上開地區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並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 月27日第607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遂據以99年3 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900738100 號公告(下稱「原處分」)「修訂臺北市○○區○○段○○段48地號等37 筆 土地第3 種住宅區及第3-2 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計畫書圖。
原告以被告變更都市計畫,其所有土地及建物遭劃定為更新地區為由,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臺內訴字第1000042661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表不服,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合康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合康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張 國 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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