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林壽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00092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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